Online Service

  • Miss Liang: QQ
  • Mr. Liu: QQ
  • Working day 8.30-20.00

律所简介 服务项目 团队精英 联系我们

欢迎来到深圳专业解决合同纠纷_侵权纠纷_劳动纠纷_刑事辩护_婚姻家庭_诚于信官方网站!

全国咨询热线: 0755-83552424

深圳专业资深律师团队


一对一服务快速高效帮您处理法律纠纷

热门关键词搜索:深圳合同纠纷,深圳侵权纠纷,深圳劳动纠纷,深圳刑事辩护,深圳婚姻家庭,深圳债权债务,深圳法律顾问
联系我们
全国咨询热线:0755-83552424

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刘律师

手  机:18928408728

电  话:0755-83552424

网  址:www.gdcyx.net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03号爱地大厦西座9E

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文章作者:admin 时间:2017-09-29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对企业做出的行政处分不服能否通过劳动监察途径解决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17号)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 

  关于劳动者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的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为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