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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一半房屋产权赠与给儿子,儿子要求父亲履行赠与承诺被拒。近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廖甲起诉被告廖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法院驳回了原告廖甲的诉讼请求。
廖甲系廖乙与吕某之子,廖乙与吕某于2005年离婚,廖甲随母亲吕某生活。2011年被告廖乙在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登记在了自己名下。2013年被告廖乙再婚,吕某得知廖乙再婚,担心廖乙再婚后生育小孩将瓜分廖乙的房产,故多次找到廖乙,要求廖乙将三叠园凯光小区的房屋赠送给儿子廖甲,廖乙无奈写下了承诺:“新余市三叠园凯光小区商品房一套,儿子廖甲终生享有一半产权,受法律保护……”。得到承诺后,吕某作为廖甲的监护人要求廖乙履行赠与承诺,将房款的一半支付给儿子廖甲。廖乙认为儿子廖甲还是未成年人,现今根本用不到这么大额的款项,廖乙认为是吕某自己想得到房款而故意以儿子的名义向其索要房款,故廖乙拒绝了吕某的要求。吕某为了得到房款,以儿子廖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廖乙对廖甲作出承诺,将房屋一半产权赠与给廖甲,廖甲与廖乙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依据物权法规定,赠与合同系实践性合同,赠与不动产的,须经依法登记,赠与方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廖乙对廖甲做出承诺赠与一半房产,但未到房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故廖甲的诉请不能得到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