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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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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将自有产权的商铺出租给李某,租赁合同约定期限为两年,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生效。后因王某事多,一直未将合同登记,但王某在收到李某定金后应已将商铺给李某使用,李某也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了三个月的租金。后因第三人陈某出更高租金,王某欲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合同,但李某不同意。王某于是称其与李某签订的合同未登记备案,还未生效,要求李某返还商铺。
律师分析:租赁合同除有约定之外,自签订之日起成立生效,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条件。根据《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所以,李某已经支付了租金,王某也交付了商铺,登记备案与否不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