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诚于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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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此期间内,债权人不依法定方式请求履行主债务,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期间,
对于一般保证,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之日前)提起诉讼或仲裁;否则,债权人就丧失了实体上的胜诉权,即保证人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对象(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债务人,而不能是保证人;最后,只有当诉讼文书或仲裁文书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的法律意义即告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即开始起算,保证期间已转换成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期间;如果没有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这一“前置”条件,则保证期间就不能转换为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即保证合同就丧失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就连带保证而言,首先,如果债权人要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就必须在保证期间之内(届满日之前)提出主张权利的要求,如通知等,这里的“要求”仅限于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不同于在一般保证中要求“诉讼”或“仲裁”;其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直接对象必须是保证人,而不能仅针对主债务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证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即丧失作用,进而自然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即开始起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